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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02]38号:教育厅、省招考委关于改进少数民族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有关工作的意见(2002年4月12日)  

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省认真落实国家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学生平等、积极地参加普通高考,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近几年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民族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改革,少数民族学生在本民族学校学习的比例发生变化,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少数民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民族教育质量,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学生所学内容与高考内容相统一、高中会考方式与普通高考方式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少数民族考生以加考"民族语文"或以"民族语授课"相应学科报考普通高校的行为,以有利于规范少数民族中小学办学秩序。

2、按国家有关政策,允许中小学阶段民族语授课的考生参加高考时"汉语文"学科必须用汉文答卷,其它各学科用本民族语文答卷;汉语授课加学民族语文的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时"民族语文"学科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其它各学科必须用汉文答卷;在汉族高中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各学科均用汉文答卷。不得随意更改答卷文种,增加普通高考命题、评卷工作难度。

3、对以"民族语授课"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其民族文字答卷和"汉语文"答卷统一由省招考办组织单独评卷;用汉文答卷者,应将其答卷和汉族考生答卷混合评卷,以利评卷标准统一。

4、从2002年起,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部分的省命题,增加能力考试内容,以利于少数民族中小学推进素质教育。

5、为保证民族文字答卷评分标准的统一,民族文字答卷统一在一个评卷点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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