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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02]41号: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  

为进一步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总体部署和我省的具体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民办学校教师参加首次教师资格认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

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均应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被上述学校聘任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上述学校工作的在职教师可参加首次教师资格认定。

二、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符合省教育厅《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1〕24号)规定的学历条件;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普通话水平等条件。

2.各民办学校正式聘任,在各级教育部门的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档案代理(民办高等学校必须在省教育人才人事代理部门进行代理,地点:省教育厅办公楼815房间)的在岗教师。

3.具有相应的教师职务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和办法

1.各学校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请表》所列项目由申请人和学校分别填写。

2.各学校携带下列材料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该民办学校的批文复印件;

(2)填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民办高校聘任的教师,申报材料同时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录入系统录入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该信息录入系统可到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购买。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是否使用信息录入系统由各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自行决定。

4.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学校的材料进行审核,同其他国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一样,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和归档。

四、其他事宜

1.受理各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是指: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是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工作机构为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

(2)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3)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学校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2.对目前已经聘用的在职教师参加首次教师资格认定,暂不收取认定费,只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报送申报材料时一并交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3.民办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5日。

4.全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服务机构为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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