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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园所,下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保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开始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二、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应实行公示。当前重点是对学生入学、招生考试、学习、住宿、毕业等环节收费进行公示。 三、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受理部门、举报电话等。 四、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方式。应在校园内方便学生及家长阅读的显著位置和交费场所固定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此外还可通过校报校刊、校园网、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部委属、省属学校由省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及市属以下学校,由市或县负责组织实施。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的设立由学校各自负责。各学校公示的收费内容必须符合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不得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的制作规格样式,可以市为单位进行规范;部委属、省属学校,由省统一作出规范。要求能够独立放置、位置醒目、字体端正,谁设立谁维护,发现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维修。要根据收费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公示内容。 七、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明码标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亮证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各地、各学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要抓紧开展工作,届时将对各地各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各学校要认真总结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经验做法,遇有问题及时与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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