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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02]39号:关于2002年开展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日)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经省政府同意,在今年教师节前后评选一批特级教师。现将《辽宁省2002年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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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2年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以及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我省2002年拟评选特级教师200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辽宁省地域内工作的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中的教师。

重点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中小学教师。

二、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专家。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正式出版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四)具有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培训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扶贫、送教下乡活动中积极参与,无私奉献,在本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非小学系列教师参评均需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获得过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评选程序

学校在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向县(区)上报的推荐人员名单,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特级教师评选小组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并在省下达的推荐指标限额内确定推荐人选,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经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组织领导

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有关领导组成辽宁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五、报送材料及其时间要求

(一)《特级教师呈报表》一式5份;

(二)能反映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教研、科研方面的代表作1–2篇(原件);

(三)本人述职报告一份(3000字以内);

(四)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五)各市及有关部门在向省里提交申报人员的材料的同时,需报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二份及其软盘,推荐报告二份;

(六)报送的文字材料一律要求打印;

(七)材料务必于7月30日前报送到省教育厅人事处。

联系人:牛云生 电话:86896516

六、推荐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上报人员要有两名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书面推荐意见,可以结合市评选小组评审工作一并进行。

(二)推荐人员中的领导干部(包括正副校长、书记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的数额不超过下达指标的10%。

(三)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的比例应达到80%,原则上要在参加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培训的教师中产生。

(四)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兼顾各个学科之间的平衡,避免申报人员集中在语、数大学科上。

(五)各市教育局负责地域内的组织推荐工作。

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是落实《教师法》,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和实事。各市推荐过程中要严格坚持标准、坚持优中选优。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被推荐人选的资格,指标作废。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2002年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2、《特级教师呈报表》

3、《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4、辽宁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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