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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辽宁省暨沈阳市普通高校2003年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的通知 (2003-1-7 14:07:21)

辽毕办字[2002]29号

各用人单位、各市人事局、教育局、计委,省内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吸纳和储备高层次人才,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广泛、更有效的“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的机会,决定在2003年1月11日举办“辽宁省暨沈阳市普通高校2003年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事项

1.洽谈会时间:2003年1月11日9时至16时。

2.洽谈会地点:沈阳科学宫(沈阳市五里河体育中心对面)。

3.洽谈会每个标准摊位收费300元(每个摊位会议提供二人午餐),各用人单位预定摊位截止时间为:2003年1月6日。

联系人:范龙、李颖

联系电话:024-86270536,024-86245969

传真电话:024-86257735

E-MAIL:LNCGSC@MAIL.SY.LN.CN。

4.会议布展安排在2003年1月10日下午1:30-17:00。

5.外市用人单位请于2003年1月10日报到;报到地点:沈阳市民族大饭店(和平区南三好街,电话:024-83959898)。

二、几点要求

1.本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面向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省内各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高层次、急需专业毕业生。

2.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在地区用人单位参加本次洽谈会,为地区经济发展吸引和储备人才。请各市人事局统一将参加洽谈会的用人单位情况报送省教育厅毕业办。

3.各高等学校要做好洽谈会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本次洽谈会为高等学校设立咨询摊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并要向学生做好有关政策的咨询和就业指导工作。

4.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私企单位,由省工商局私企协会协助组织参加;在各市工商部门注册的私企单位,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5.各用人单位在预定洽谈摊位的同时,请将参加会议回执和毕业生需求信息统一报送省教育厅毕业办,以便大会为各用人单位统一布展。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单位:
  辽宁省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
责任编辑:
李海琼
赵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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