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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有关规定 (2002-3-27 19:09:07)

非上海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上海市作出如下规定: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必须学习成绩优良,在校表现好,以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为主,且在沪已有接收单位,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进沪就业:

1、曾荣获省市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2、属本市高校缺门专业;3、本市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4、父母双方或一方由上海支边的;5、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已迁入上海的;6、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同时规定凡已批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去录用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见习期内擅自离开单位另行择业的,寻用单位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及追究经济赔偿,并书面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出具退回毕业生公函,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退回生源所在地。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外地毕业生进沪就业采用统一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申报。另外,《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方式也进行了改革,由原来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约改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约,学校对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

  

承办单位:
  辽宁省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
责任编辑:
李海琼
赵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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