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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规定 (2002-3-27 19:08:50)

1、市属及在连中央、省属单位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均需纳入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其中:对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外地生源毕业研究生、落实用人单位后,可不受指标限制,经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接收。

2、对国家各部(委)、省属院校本科外地生源毕业生按当年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属我市急缺专业的,落实用人单位后,接收单位与有关院校和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须经市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审核同意后方有效。

3、对大连地区生源毕业生,市不再制定安置计划。按“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自主择业,时间延长至第二年年底;积极支持和鼓励大连地区生源毕业生自谋职业,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实行相关的人事代理。对实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以后如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时,其工龄等可连续计算;因特殊需要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按《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经考试获得录用资格后即可进入。

4、农村各区市县生源毕业生,在生源所在地择业,不受时间限制,人事、档案、户粮关系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属农业户口的,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农转非”手续。

  

承办单位:
  辽宁省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
责任编辑:
李海琼
赵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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