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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2003-1-8 14:05:26)

为规范管理2003年首批高校扩招生就业环境,省教育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200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

2003年是我省扩大招生后毕业生数量增加幅度较大的一年,预计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10万人,比今年增加2.8万人,供需矛盾依然严峻。

2003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为:继续放宽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就业范围,除对计算机应用、自动化、师范类的中文、数学等少数本科短线专业辽宁生源的毕业生进行适当调控外,其他毕业生在省内就业全部放开,通过市场就业,充分发挥市场对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作用。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协议,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学校不应向非定向单位推荐就业。

委培毕业生要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不能接收的,应由委培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跨市安排就业或因家迁、升学、留校、参军拟异地就业的,要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区联办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就业去向者,必须理由充分且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就业,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就业时,要尽量保证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以满足急需补充师资地区的人才需求。鼓励和支持教育部门积极吸纳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和教学部门就业,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凡省属高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必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跨地区(或行业)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须报省政府备案并接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混乱进而发展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各市举办的市属范围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以盈利为目的,插手和干扰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承办单位:
  辽宁省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
责任编辑:
李海琼
赵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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