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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评选省优秀毕业生活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高等学校的积极配合下,一直在有序的开展。这一活动的开展,始终激励着广大在校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了全省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高校毕业生也是全社会的宝贵人才资源,选好毕业生,用好毕业生,对于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教育厅领导决定,2003年继续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评选省优秀毕业生的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不超过本校2003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要求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奖者;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要求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各学校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确定推荐本校省优秀毕业生名单。 请各校组织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取表时间为2003年1月10日),经学校审核后,于2002年1月20日前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0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四、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可优先选择就业单位; 2.优秀毕业生参加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可享受加分待遇;在留校任教和推荐保送研究生中,学校应优先推荐。 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优秀事迹材料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并在《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附件:辽宁省普通高校2003届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 辽宁省教育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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