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辛勤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质量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市、县(市、区)调配部门、计划部门,中、省直部门及有关用人单位。 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上述范围的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 2.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成绩突出; 3.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圆满完成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按时参加就业工作会议; 4.机构健全,编制、经费、场地、设备适应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普通高等学校能够开展经常性的就业指导和专题讲座,建立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近三年初次就业率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6.各市计划、调配部门能够建立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广泛收集用人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制定优惠政策,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7.中、省直部门及有关用人单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用人原则,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先进工作者条件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积极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4.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理论研究有所创新,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域中成绩突出; 5.专职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评选比例及名额 1.普通高校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省普通高校总数的15%,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省普通高校中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人数的10%; 2.研究生培养单位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总数的10%;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省从事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总人数的10%; 3.市计划、调配部门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市级计划、调配部门总数的30%;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市级就业工作者总人数的20%; 4.县(市、区)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市所属县(市、区)总数的20%;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市所属县(市、区)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人数的10%; 5.各市属用人单位:先进集体评选名额:沈阳、大连每市不超过10个,其它各市每市不超过5个;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名额:沈阳、大连每市不超过12名,其他各市每市不超过6名; 6.中、省直部门及有关用人单位先进集体的评选名额不超过20个;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名额不超过40名。 四、评选办法 1.由省教育厅和省计委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选。 2.各单位按评选条件自评后,填写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呈报表(表格样式附后)。 3.参评的市属用人单位,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评选条件和比例组织评选后,统一汇总报省评审小组。 4.各单位的上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五、报送材料时间 所有向评审小组上报的材料(呈报表1式三份,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03年1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毕业办。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六、表彰办法 经评审小组评选的省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省教育厅、省计委授予“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各单位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附件一: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呈报表 附件二: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呈报表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