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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辽宁省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2003-1-7 14:11:30)

为做好2003年我省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兴省”的发展战略,我省继续采取吸纳高层次毕业生来辽宁建功立业的措施。取消对省外高校本科毕业生来辽宁就业的限制,吸引省外名校高层次短线专业毕业生来辽宁就业。适当限制非辽宁生源的低层次毕业生来我省就业。

二、省直或中央驻辽宁单位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须由用人单位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三、对于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中、省直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直接派到单位,市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直接派遣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辽宁生源本科层次的毕业生,请派遣到辽宁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于专科层次的毕业生,请直接派往生源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类派市教育局,非师范类派市人事局)。

四、省外高校在辽宁招收的定向生应按入学前的合同规定派回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五、请各高校在派遣毕业生的同时,及时将学生档案转寄到毕业生派遣单位。

我省每年集中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的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31日。

辽宁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1门 邮编:110031

电话:024—86245969 传真:024—86257735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 邮编:110032

电话:024—86907097 传真:024—86907097

  

承办单位:
  辽宁省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
责任编辑:
李海琼
赵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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