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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直有关单位,省内各普通大、中专院校: 为正确处理好毕业生就业与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之间的关系,做好我省城市机械人口增长的调控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沈阳市实行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的实际,现将沈阳市计委《关于进入驻沈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纳入沈阳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的原则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是国家为保证中心城市功能,提高中心城市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所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是中心城市人口管理的重要内容。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人才,是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的重要因素。毕业生就业计划与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毕业生就业和人口调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2、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定向、委培毕业生按照招生时的规定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自费毕业生原则上面向本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因此,这几类毕业生进入沈阳市就业必须严格执行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 3、纳入省毕业生就业计划后分配到沈阳市工作的毕业生,沈阳市按本市生源毕业生同等对待;计划下达后,因为各种原因确需改派到沈阳市和驻沈阳市的中、省直单位就业的统分毕业生,除了要征得省计委社会处、省教委毕业办的同意外,还要严格按照沈阳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缴纳城建费等。 4、各用人单位要向即将接收的毕业生讲清非沈阳市生源毕业生进入沈阳市就业的政策,并按照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好接收毕业生的报批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进入沈阳市就业的非沈阳市生源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做好指导工作,要求广大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 5、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是年度计划,年度内有效。各单位、各部门要增强时间观念,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有关手续。沈阳市每年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截止时间是12月20日。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批转 毕业生 人口 通知 省计委社会发展处拟文 办公室1999年4月14日印发(共印300份) 关于进入驻沈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纳入沈阳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的原则意见 省计委: 为了做好今后沈阳市人口控制工作,确保进入沈阳市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渠道的畅通,现就进入中、省直驻沈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如何纳入沈阳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按每年7月份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辽宁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执行;省外院校毕业生,按每年9月初、10月末分两次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计划执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年度内有效。纳入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国家部委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计划需征得省计委社会处同意后,纳入《沈阳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外埠生源毕业生(不含委托培养、定向、自费生)到中直驻沈单位就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 2.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的本科生; 3.非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工科类本科生。 专科以下(含专科)毕业生原则上不纳入《沈阳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对于隐瞒毕业生学历及培养方式的单位及个人,人口管理部门对其进沈落户不予审批。 三、外埠生源自费生到沈就业,在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实行指标管理的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工科类专业毕业生; 2.非工科类毕业生应是党员或校学生干部或连续两年获校以上三好学生; 3.中、省直单位急需专业的。 四、外埠生源的委托培养、定向毕业生除家迁、结婚、留校任教外,原则上不准进沈就业,特殊原因来沈就业的毕业生按自费生对待,并占用当年自费生指标。 五、未尽事宜由市人口办协商省计委社会处处理。 妥否,请批示 沈阳市计划委员会 沈阳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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