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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全省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39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司[2001]11号)文件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发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将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招聘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保障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毕业生就业新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格认证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的目的:配合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为用人单位和广大毕业生提供全面而系统的就业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优势作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供求信息,使毕业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造就一个社会公平用人,用人单位公平竞争、公平选才,人尽其才的社会用人环境,保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切身利益。 第二条 对于招聘录用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单位实行用人单位资格认证及年检注册制度,资格认证实行一年一检制,凡计划招收录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均须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用人单位资格认证,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格证书》。 第三条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格证书》为拟招聘录用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进入省内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诚信凭证,是进入全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合法身份证明。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法规、文件,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核准其资格认证和年检注册: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2.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招聘录用毕业生的需求信息,统计数据; 3.协助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院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后的跟踪调查工作。 第五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用人单位,不予认证、注册: 1.未履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不及时提供有效的毕业生需求信息; 2.登记虚假的、不真实的毕业生需求信息,误导毕业生; 3.在以往招聘毕业生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经批评教育,没有进行整改,对毕业生权益造成较大损害; 4.故意违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关条款,恶意违约。 第六条 注册单位享受以下服务: 1.免费提供下一年度的辽宁省高校毕业生资源信息手册; 2.满足注册单位对于高校毕业生的需要,所签协议经鉴证合格后,不经注册单位同意,不予更改; 3.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向高校毕业生宣传注册单位,传播需求信息; 4.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向注册单位提供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各种咨询服务,帮助寻找合格生源,协助代理招聘; 5.注册单位可提请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协调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的毕业生管理部门,方便招聘录用毕业生; 6.注册单位可提请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调解招聘纠纷。 第七条 凡在我省的中、省直单位,根据管理权限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派遣毕业生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直接向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证;各市以下所属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为保证需求信息公开化,实现公平竞争,同时实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各相关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将下一年度本部门的毕业生需求信息报送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发展实际,从积极配置好人力资源、储备好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在每年的11月20日之前,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填报下一年度的需求信息,履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凡在我省的中、省直单位,根据管理权限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派遣毕业生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直接向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填报;各市以下所属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填报,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填报。 第十条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实体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原则,无论公有制经济实体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同等对待,凡经用人单位资格认证、注册的用人单位,均享有同等权益和服务。 第十一条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有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配置人才的重任。要积极帮助我省贫困地区开发毕业生就业岗位,认真执行我省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与使用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确保贫困地区定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就业。 第十二条 未经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格认证及未履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的用人单位,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负有维护其权利的义务。提供虚假信息,损害毕业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格认证、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0-12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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