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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使我省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包括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下同)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健康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四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所设专业的名称,应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 第五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增设或调整的专业,必须履行正式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能列入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六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3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年招生数不低于40人(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制订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拟设专业每门主干课程,原则上至少有一名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办学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学用房、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及学生宿舍、食堂等。 (五)对于行业(业务)性较强的专业,要同时具备国家有关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该专业具体的设置条件。 第七条 对申请设立社会急需的专业,其师资条件、教学条件尚未达到要求,须提出补充师资、充实教学条件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后方可设立,经省教委批准后可试办招生,二年内达不到设置条件,则撤销该专业。 第八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专业,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能够通过现有专业拓宽专业服务范围,扩大招生满足人才需求的,一般不再新增设相同或相近专业。 学校现已开设的专业中如有未达到专业设置基本条件要求的(见本规定第六条)或实验、实习开出率低于85%的(已停办专业除外),原则上不再增设新专业。 第九条 学校按《专业目录》中相应专业调整、改造的现有专业,或在学校现有宽专业下设置专门化的,也必须满足新专业(或专门化)所需办学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增设新专业(包括在宽专业下设专门化,下同),须经所在市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委审批。 第十一条 国务院部委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增设以为本行业(系统)服务为主的新专业,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报省、市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增设以为地方服务为主的新专业,在征得主管部门和所在市教委同意后,报省教委审批。 第十三条 计划单列市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增设面向本地区招生的新专业,按市教委规定办理,报省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市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增设跨市或面向全省招生的新专业,在征得计划单列市教委同意后,报省教委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停办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市属学校由市教委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凡须报省教委审批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教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有关情况; (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申报表,一式四份(此表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学校按要求据实详细填写。 (三)增设专业的指导性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各一份(该专业尚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学校可草拟试行教学计划); (四)其他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材料及有关论证材料等。 第十七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立专业须经论证。 论证内容包括设立专业的必要性、办学条件的可行性及教学计划的科学性。 论证会成员包括学校、用人单位、学校主管部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及已开设与拟设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中专以上学校有高级职务(或有同专业其他高级职务)的有关专家。 论证会采取审查有关材料、实地核查、评议等方式。 第十八条 省教委对以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市教委。 第十九条 省教委负责对全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宏观统筹,并根据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发展及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一定时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省教委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对各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委将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一)虚报条件设立专业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擅自设立或调整专业招生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专业设置条件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设置专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成人中专专业设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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