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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会议管理办法 (2002-3-27 21:00:59)

根据《中共辽宁省教育厅党组(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辽宁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议的召开与议题的确定

(一)全省教育系统的会议

研究部署全省性的教育工作,并需市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教育厅主持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其中,由省委、省政府主持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须报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研究部署全省性某一方面的工作,并需市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以教育厅名义、由机关各处室或厅属单位主持召开,议题由主管厅长确定。

教育厅各处室及厅属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确定。

(二)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除党组成员参加外,厅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可以列席;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议题经征集汇总,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民主生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组中心组学习会每月上旬举行一次。

(三)厅长办公会议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规定,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扩大到厅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副厅长提出,厅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审定。

凡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厅长、副厅长事先审核和协调。需由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文稿,须经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通过;未经协调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四)工委办公会议

工委办公会议由书记、副书记、委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由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议题经征集汇总,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委领导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工委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厅内其他有关会议

除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工委办公会议外,厅内召开的其他内部会议,由主办处室提出议题,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厅长审定。

二、会议的审批

(一)严格控制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工作效率。凡是能用电话、报纸、网络等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召开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提倡开小会、开短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就不单独召开。

(二)实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同时确定全年拟召开的全省教育系统工作会议项目;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的厅工作会议,需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凡属报请教育厅审批的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有关部门应提前一周将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规格、时间、参加人员和经费等)报送教育厅,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送审批。

1.由教育厅主持召开的会议,经厅办公室审核后,送请分管副厅长审定并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以教育厅名义由厅机关各处室或厅属单位主持召开的会议,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厅长并厅长审定。

3.以厅机关各处室或厅属单位名义召开的50人以上会议,由各部门报请分管副厅长审批。

(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单位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分管厅长批准,必要时报厅长批准。

教育厅和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市,个别确需开到县的,分别报厅长办公会议和分管厅长审定。

(四)控制会议经费支出。经厅长办公会议列入年度计划的厅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教育厅承担;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以教育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以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承担。

要厉行节约,各种会议不得自行提高会议补助或其他列支标准,不得采取拉赞助或摊派等方式转嫁经费负担。

三、会议的承办

(一)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工委办公会议由厅办公室承办;党组生活会由机关党委承办;党组中心组学习会由机关党委和人事处承办。根据会议议题,有关部门应准备必要的会议材料。

(二)党组会议、工委办公会议由党组秘书作会议记录;厅长办公会议由厅办公室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厅长、副厅长签发。

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发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厅领导确定。

(三)教育厅召开全省教育系统的工作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承办,厅财务审计处审核经费预决算。

(四)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以教育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召开的会议,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五)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工委办公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通知;全省教育系统的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通知;厅内有关会议由牵头处室负责通知。

教育厅主持召开的和以教育厅名义由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一周内,将会议材料(包括通知、签到单、会议印发的材料、音像资料等共三套)整理立卷,送厅办公室存档。

四、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厅长办公会议成员如有特殊情况或外出不能出席会议,须由本人或委托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事先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请假,并委托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二)党组成员或副厅长因外出或其他情况,不能出席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须由本人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厅长请假。

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向厅长办公会议作汇报发言,必须是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会议期间,与会同志一般不要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厅长办公会议,一般不得带随员。

(三)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教育厅报告落实情况。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要及时说明情况,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厅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要及时向厅长、副厅长报告。有关承办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议决议,并按规定时限向厅办公室通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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