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教育网 | 民办机构|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
首页| 机构简介| 政务指南| 招考热线| 就业指导| 网上申报| 自费留学| 教育科研| 教育信息化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指南 / 政务公开
.
. [资料中心] 教育概况  教育法规  教育文献  政策文件  领导讲话  统计简报 
政务指南
教育厅工作规则
科研管理
申报审批
学籍管理
学位管理
政务公开
专业设置
.
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2002-3-27 21:0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共辽宁省教育厅党组(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辽宁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办公室)是全厅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厅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以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和辽宁省教育厅(或党组)的名义行文应区分对象,联合行文应确属必要。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2.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范性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干部任免事宜。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9.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10.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全社会宣布重要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时间、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并只编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第九条 上行文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在公文眉首右上角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公文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绝密”、“机密”文件应标明份数序号。

第十条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发布决定、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应冠以发文机关的名称;在有红色版头的情况下,其他发文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转发文件的标题不能省去文件内容,只援引发文字号。标题转行时不要把词、词组和专用术语分开。

第十一条 正式公文一般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二条 公文如有附件,附件说明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抬头排印;附件多的要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公文正文中已注明附件的,文末不再注明附件名称。

第十三条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端正,印章的下部边缘应当压年盖月。传真电报应加盖发电专用章。

第十四条 成文时间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单位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为准。成文时间要求年月日俱全,一律用汉字书写。

第十五条 主题词标引应从内容到形式,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末应为反映文件种类的词,一份文件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上报的文件,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由起草处室填写,文书室核定。

第十六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大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小标题用3号小标宋体或黑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同省直各部门相互行文,可以向各市委、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可以向有关高中等学校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各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教育部、省委和省政府。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向下行文。

第二十条 辽宁省教育厅可以同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府、同级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同级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抄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凡以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名义行文的文稿,要经起草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内容重要的要由所在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符合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七条 教育厅各处室起草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处室的,应由承办处室事先与有关处室会签,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审核。对应当会签而未会签的,厅办公室应将文稿退还起草单位,补办会签手续。有关处室接到文稿之后,应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简明的会签意见,不能含糊不清,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为了杜绝文牍主义,提高文件质量,凡能通过口头、电话等手段解决或处理的就不发文件;凡是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转发上级文件,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和具体要求;暂无贯彻意见和具体要求且需下级机关了解和执行的,可先翻印下发;对仅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的文件,不予转发。

第二十九条 以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名义行文的文稿,由厅办公室核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辽教发”文件由厅办公室核稿后,经分管厅领导审定,送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签发。“辽教”文件中报送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和其他上级机关的重要工作报告、请示、意见,由厅长签发。其他字号的文件经厅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厅领导签发。分管厅领导认为需要送其他厅领导签发的,可批请签发。如分管厅领导因执行公务在外地,且文件时效性较强需紧急印发时,经厅办公室同意,承办处室可向其他厅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报请代为审签,并在分管厅领导回厅后,及时办理补签手续。

按规定和需要,须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文稿,由厅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厅领导提请列入会议讨论。

厅办公室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文稿的审核,要在3日内完成,重要或需要协调的文稿,一般要在一周内完成,并将结果通知有关处室。

第三十条 除厅办公室外,厅机关其他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不得把应该会签而未经会签、未经厅办公室审核的文稿直接送厅领导签发。厅领导对应该会签而未经会签和未经厅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不予签发。因特殊情况,先送厅领导签发后转达到厅办公室的,厅领导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厅办公室按厅领导指示办理。其中,厅办公室对文稿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厅长审定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各类文稿的送核稿、签发、编号、打印由承办处室按有关规定与有关领导、部门联系,并负责校对、发放。

第三十二条 以辽宁省教育厅名义印发的涉及全省教育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性的文件,或辽宁省教育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文稿,要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审签。

涉及到两位以上副厅长分管事项的文件,又没通过例会审议的,由有关分管副厅长共同签发;当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由厅长协调、审定。

省直其他部门起草送我厅会签的文件,须经有关处室签字同意,厅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厅领导签发。对手续不健全的,厅领导不予签发,文书室不予用印。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一般只发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沈阳铁路局、东北电业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等省内有关特大型企业的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以及厅直属单位。辽宁省教育厅制发的“辽教发”字号文件,一般要抄送给厅领导及厅机关各处室。其他字号文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辽宁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向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内高等学校发文。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需要向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内高校发布政策性文件的,可以拟出文稿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审定,按辽宁省教育厅发文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厅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教育部、省委、省政府主送辽宁省教育厅的文件,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与辽宁省教育厅的往来公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内高校报送辽宁省教育厅的请示、报告、意见,厅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厅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规定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公文,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文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收文的传递、催办、查办由文书室负责,要做到及时、准确、尽量避免自行传递,以免文件丢失。

第四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需要上报结果的,由承办的处室拟文后,按发文程序以辽宁省教育厅名义上报。

第四十二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四十四条 公文应分类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其他单位牵头会同教育厅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厅办公室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以辽宁省教育厅名义参加的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以及以辽宁省教育厅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材料,须在会议结束一周内交文书室归档。

第四十五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公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