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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包括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中专班,简称成人中专,下同)。 第三条 成人中专的学生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学习、考核、纪律、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本学年不能参加学习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发给入学资格证明,经省教委审批后凭此证明三年内免试进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学习。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确系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即应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统一的学生证、校徽,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每学期各科成绩表、学生登记表、各学期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生科(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必须按时填好学籍卡、成绩表,学生转学、退学、毕业(结业)离校时,应将其学籍档案及时转交学生所转学校或所在单位。 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等材料,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八条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的年度定称,并注明春季或秋季。如一九九五年春季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九五级(春)”。 第九条 凡已取得成人中专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成人中专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操行和学业两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以及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依其在校内外实际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操行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实际学识水平。 第十二条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校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考试或考查。 考试科目一学期一般规定为三门。 省教委(或由省教委委托市教委)对成人中专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抽查考试,由省(或市)教委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卷。抽查考试按所考学科该学期教学大纲的内容为考试范围。 第十三条 理论课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和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两种分制的换算关系: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由学校制定,不得超过20%。省(或市)教委抽考课程,以抽查考试成绩为该学期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 学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并作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的依据。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记入学籍卡与成绩册,不得随意改动。对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缺课时数、缺作业数、缺实验报告数,其中有一项在25%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考查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缓考者,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的字样。属“零分处理者”按一次补考不及格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部分课程: 1、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相同要求的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 2、复学、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3、凡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第十九条 免修手续 学生入学后,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校出示要求免试课程的合格证书(证明),提出要求免修的书面申请,由学校进行严格验证审批后,方可实行免修。学校要把原证书编号及结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该科成绩免试”。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各学年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两门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期内考试、考查课四门不及格或考试课三门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予以留(降)级。同一学年内(不含毕业学期)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两门以上(含两门)或各学年(不含毕业学期)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三门以上(含三门)予以留(降)级。 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学生,留(降)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免试时,学校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以两次为限。留(降)级学生考核不及格(含补考)课程门数或补考次数的累计,自留(降)级后重新算起。留(降)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五章 休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时期(超过一学期总时数25%,下同)停课治疗休养者; 2、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至三年,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学生休学,以本校相同专业下一届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如下届不招生的专业(即无班可复),可转入其他有该专业的成人中专学校就读,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中止学习达三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始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原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 转学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必须取得所在单位、所在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经所在市教委审核后,由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个别学生确因工作需要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由单位出具证明; 2、转专业一般只限同类相近专业; 3、一般只可在第一学年内办理; 4、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程,转学者必须对该修而未修的课程进行补修。特殊情况需第二学年转专业者,必须从一年级起读。 学生转专业,经所在市教委审核后由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复、转学、转专业,应如实填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辽宁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由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到省教委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中止学习达三个月者; 3、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休学期已满,仍不办理复学手续及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者; 6、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同时报省、市教委备案。 按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的听课、自习、实习、实验、应试、毕业设计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无故超假,均按旷课对待。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病、事假及旷课等情况,学校应通知原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工资或福利待遇。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有关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如在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如经教育不改或又新犯错误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3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全日制学习的学生,旷课一天,一般按6学时计); 7、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使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市教委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教委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下同),经考核合格和操行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省教委统一印制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时有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者,由学校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五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撤销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间算起。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丢失或损坏者,一律不予补发,但可由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的年度定称。如一九九五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九五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四十九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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