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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报告(办学申请书) 二、举办者资格 三、学校董事会成员资格 四、教育机构拟任负责人资格 五、教育机构法人代表资格 六、教师资格 七、管理人员资格 八、资产及经费 九、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 十、中外合作办学资格 为了依法开展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对辽宁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申报材料内容及审查项目规定如下: 一、申办报告(办学申请书)。 要载明如下内容: 1、拟办教育机构的名称、性质、学制、地址、举办者、法人代表。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和范围、培养目标。 3、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情况。 4、经费、资产、设备情况。 5、师资队伍、管理人员情况。 6、建校方案(从筹建到开始招生)。 7、发展规划及目标。 8、办学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二、举办者资格 1、单位申请举办的,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2、公民个人举办的,须填写“社会力量办学者基本情况登记表”,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下同)和单位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须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手续。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各种荣誉证书等。 三、学校董事会成员资格 1、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校董事会规程推选。校董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董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国家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教育机构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 2、填写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是否在职的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各种荣誉证书等。 四、教育机构拟任负责人(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下同)资格 1、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事会的,由校董事会提出;不设校董事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2、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填写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是否在职的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各种荣誉证书等。 五、教育机构法人代表资格 1、教育机构的法人代表一般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2、填写社会力量办学法人代表履历表,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是否在职的证明。 六、教师资格 1、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人担任教师。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填写申办学校专(兼)职教师登记表,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是否在职的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各种荣誉证书等。 七、管理人员资格 1、填写主要管理人员(校务委员会成员)登记表,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是否在职的证明。 2、填写申办学校管理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登记表,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身份证号码等。 八、资产及经费 1、校舍及设备基本情况,载明校园面积、校园所属、操场等情况;校舍来源、产权所属、校舍面积、校舍功能构成等;设备清单、设备用途、设备价值等;经费来源,已有经费状况、经费满足状况等。 2、提交校园及校舍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3、设备购置发标复印件。 4、银行存款单复印件及资金证明。 5、与外单位资金往来有关凭证。 6、校园、校舍平面图。 九、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 1、办学章程要载明办学宗旨、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内设机构、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招生范围及对象、发展方向、目标等。 2、发展规划要载明制定规划的宗旨、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实施步骤、方法措施等。 3、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有关说明,如学校领导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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